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15-07-28

财务要求
1、没有盈利要求
2、过去2个财政年度的经营业务所得现金流入≥2,000万港元
3、上市时市值≥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1、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2、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3、最近1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1、管理层要求:
必须至少设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
2、股东须承诺: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3、管理层承诺: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  澳大利亚
·  百慕大
·  巴西
·  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  加拿大阿尔伯达省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  加拿大安大略省
·  开曼群岛
·  中国
·  德国
·  香港
·  意大利
·  日本
·  泽西岛
·  卢森堡
·  新加坡
·  英国

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众不论何时至少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市值不得少于3,000 万港元(380 万美元)。
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 亿港元(13 亿美元)的发行人而言,联交所可接受15% 至25% 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其他要求
1、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2、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3、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4、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5、无强制包销规定
6、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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