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答复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3-09-08

专利无效答复,是指专利权在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专利权人积极应对,根据案件情况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就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答复,其既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专利权人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唯一的一条救济途径。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便会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其法律效力可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因此法律后果相当严重,企业应当十分重视,并通过充分行使专利无效答复权利来保障自己的专利权。
 
在专利无效答复过程中,专利无效答复的时间一般在专利复审委员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给专利权人之后的一个月内,一方面,企业可以自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专利无效答复;另一方面,企业也可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办理专利无效答辩相关事宜。而无论是企业自行答复还是企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其流程一般为:准备材料→撰写无效答复意见→提交申请→无效审查→审查决定。
 
所需资料
 
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送交的包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之后,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或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无效答复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委托书(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则需要)。
 
撰写无效答复意见
 
仔细阅读无效请求的证据、逐条分析提出的无效理由,并对无效理由逐条撰写答复意见;而在答复无效过程中,若需对专利文本进行修改,则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3)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讲一步阻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若企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原告为专利权人,被告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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