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侵权“李小龙”肖像权,商标无效后仍不悔改,列入“司法十大保护案件”!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5-05-09

“功夫之王”李小龙在荧幕上的标志性武术动作,早已家喻户晓。此前,知名餐饮企业“真功夫”就因其多个商标近似李小龙形象引发争议,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认定商标无效。该案件入选了“北京法院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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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此前因真功夫未经授权注册并使用近似李小龙形象的商标,李小龙之女李香凝方面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后,真功夫方面不服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第6295470号、第19690414号等商标的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真功夫方面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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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已无效,但可令人感到诧异的是,目前,真功夫在全网的多个官方账号头像,仍是此前被宣告无效的第19690414号商标。而且在记者拨打真功夫官方客服电话时,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没有更换商标的计划。
 
记者还注意到,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真功夫涉“李小龙形象”商标属于具有欺骗性案。法院称,公众容易由诉争商标中与李小龙经典形象相近的人物半身图这一构成元素联想到李小龙,进而误认为相关服务来源与李小龙存在特定联系。除诉争商标外,该餐饮公司另注册有几十件与李小龙形象有关的商标,公司主观上具有放任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故意。
 
回顾李小龙之女与真功夫的商标权之争,公开报道显示,早在2010年,李小龙之女李香凝就已经陆续买回李小龙的影片及商标在美国的所有权,走上对父亲形象的维权之路。至2017年,李香凝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了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9年底,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Bruce Lee 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起诉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索赔2.1亿元,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据悉,该系列案件争议商标共有54件,均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目前,已有53件商标涉诉,1件仍处于裁定过程中。其中,34件商标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局确认无效;19件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仍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而在今年的202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涉及第6295470号商标的案件入选了“北京法院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该案为判断将人物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典型案例。将他人肖像或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取得授权和许可,否则将放任公众可能产生的错误认知,不正当地获取因名人效应产生的经济收益和市场声誉。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条件及判断标准,对于虽使用时间较长但具有欺骗性的注册商标亮明司法态度,树立了良好的商标注册导向。
 
法院的判决为我们传递了明确信号:
 
1. 名人形象不是免费午餐——李小龙的经典动作、形象具有商业价值,未经授权不得“白嫖”。 
 
2. 欺骗性商标必须退场——即便消费者“误以为真功夫与李小龙有关”已成习惯,法律也要纠正错误认知。
 
3. 维权没有“过期作废”——李香凝的坚持证明,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对侵权行为永远沉默。
 
真功夫商标侵权争议不仅是一起简单的法律纠纷,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第25届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特殊节点,这起案件也提醒着我们:尊重知识产权,维护法律尊严,是企业发展的底线,更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同时,对于真功夫而言,尽快更换侵权商标、重塑品牌形象,才是长远发展之计。虽然短期内可能面临成本压力和市场波动,但从长期来看,合法合规经营、尊重知识产权,才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市场认可的根本。
 
而司法机关应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侵权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法律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最后,真功夫未来能否妥善解决争议、实现品牌转型,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死者的近亲属既可以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并从中取得相应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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