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节节壮”商标驳回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5-07-29

“节节壮”商标
 
申请人:寿光市东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6701号“节节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节节壮”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节节壮”使用在肥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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