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用品公司以在先使用证据成功克服同名澳大利亚抢注商标驳回-百利来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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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更新时间:2026-08-24
本案委托人为一家专注于厨房用品设计生产的出口型企业(以下简称“客户”),为拓展澳大利亚市场,客户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澳大利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同时考量使用在先因素——若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将因相对理由被驳回;但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澳大利亚的在先使用,则有可能克服驳回缺陷。
在实质审查阶段,IP Australia审查员发现,一件与客户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商标已由第三方在同类商品上在先注册。审查员依据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44条关于混淆性相似的规定,向客户下发了临时驳回通知(Provisional Refusal),指出申请商标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不符合注册条件。
经核实,该在先商标系第三方恶意抢注。客户的核心品牌已在国际市场上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在澳大利亚提交商标申请,抢注人利用这一时间差抢先提交了申请并获准注册。若无法有效克服该驳回,客户的商标申请将面临失效,其在澳大利亚市场的品牌布局将受到实质性阻碍。
客户核心需求
面对IP Australia下发的临时驳回通知,客户的核心诉求明确:
1.克服驳回通知,完成商标注册——通过合法、有力的复审答辩,说服审查员撤销驳回理由,使商标申请顺利获得核准;
2.维护品牌在澳大利亚市场的合法权益——确保核心品牌在厨房用品领域的专用权,为后续市场拓展奠定法律基础;
3.在法定时限内高效推进——澳大利亚临时驳回通知的答复期限较长,通常为15个月(含可延期时间),申请人须在此期间内完成答辩。团队须合理规划时间,确保有充足时间收集和整理在先使用证据。
百利来解决方案
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百利来团队基于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和IP Australia的审查实践,为客户制定了精准的复审答辩策略。
(一)核心策略:以在先使用(Prior Use)克服引证驳回
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4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即便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以下情形下使用商标,则可克服驳回:
在先使用(Prior Use):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的优先权日之前已在澳大利亚首次使用,并持续使用至至少商标申请日。在先使用需在澳大利亚境内,使用的主体须为申请人、前手权利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
本案中,团队首先核实了客户品牌在澳大利亚的使用时间线。经梳理,客户在抢注人申请日之前已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厨房用品,并在澳大利亚社交媒体和行业展会中进行了品牌推广,形成了实质性的在先使用事实。该时间线证据表明,客户的首次使用日期早于抢注商标的申请日,符合澳大利亚在先使用制度的时间要求。
基于此,团队制定了以“在先使用”为核心的答辩策略:
1.证明首次使用时间:收集客户品牌首次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销售记录、订单凭证、物流单据等,锁定首次使用日期,证明其早于引证商标的优先权日;
2.证明持续使用:整理申请日前至提交答辩期间的持续销售数据、广告宣传材料、社交媒体推广记录等,证明使用行为从未中断;
3.证明使用在澳大利亚境内:确保所有证据均指向澳大利亚市场——如面向澳大利亚消费者的线上销售记录、寄往澳大利亚的物流凭证、在澳大利亚举办的展会或推广活动记录等。
(二)证据组织:以法定声明书(Statutory Declaration)形式提交
澳大利亚要求,在先使用证据必须以法定声明书(Statutory Declaration)的形式提交,并通过IP Australia的在线服务系统递交。声明书须满足以下要求:
由申请人本人(如为个人)、公司授权人员(如董事)或经授权代表(如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签署;
以第一人称表述,说明声明人的姓名、地址及在公司中的职位;
按连续编号的段落组织,各段落尽可能集中于单一主题;
明确陈述首次使用的年份(如可能,具体到月份)、首次使用的方式(如广告或包装材料示例),以及是否持续使用至申请日。
团队在证据整理过程中,指导客户系统梳理了以下证据类型:
1.销售记录:面向澳大利亚消费者的线上平台销售订单、发票、物流追踪信息;
2.推广材料:在澳大利亚市场投放的线上广告、社交媒体推广、行业展会参展记录;
3.时间线证明:以年度为单位汇总的销售数据和推广活动记录,清晰展示首次使用时间及持续使用的连续性;
4.知名度佐证:澳大利亚消费者对品牌的评价、行业媒体报道等。
团队特别关注证据的充分性——IP Australia明确提示,使用时间越长、范围越广,证据的说服力越强;而仅凭“本人于某年首次使用”的未经证实的陈述则不足以支持主张。
(三)辅助策略:论证抢注人缺乏诚意
在提交在先使用证据的同时,团队在答辩中额外指出抢注人的恶意特征,作为辅助论点。澳大利亚审查实践表明,“诚实地同时使用”(Honest Concurrent Use)是克服驳回的重要路径之一,但如果抢注商标系恶意抢注,则申请人基于诚实使用的在先使用证据更具说服力。
团队在答辩中陈述了以下事实:
客户品牌在国际市场已有一定知名度,抢注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悉该品牌的存在;
抢注人在澳大利亚申请注册了多个他人知名品牌商标,存在批量抢注的行为模式;
客户在发现抢注后迅速提交自身申请并积极维权,体现了对品牌的合理保护意图。
(四)程序保障:合理规划答辩时间
澳大利亚临时驳回通知的答复期限为15个月(自通知日起算,含可延期时间)。这一较长的期限为申请人收集和整理在先使用证据提供了充足时间,但也对证据的充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团队自收到驳回通知起即启动证据收集工作,在15个月期限内完成全部材料的准备与递交,确保答辩理由和证据的完整性。
案件处理结果
附:澳大利亚商标注册证书
案例总结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在先使用证据克服同名抢注商标驳回的成功案例,对在澳大利亚市场面临类似困境的品牌企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首先,应充分理解澳大利亚商标法“在先使用”例外规则。澳大利亚虽然以“申请在先”为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但同时考量“使用在先”因素。当申请商标因与在先抢注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时,申请人若能证明该商标在澳大利亚的在先使用,且首次使用日期早于引证商标的优先权日,即可依据《1995年商标法》第44条第(3)款克服驳回。这一规则为被抢注品牌提供了有效的救济路径,是在先权利人低成本维权的法律工具。
其次,应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系统性保存。在先使用证据的认定需满足以下要素:在澳大利亚境内、在商业活动中、由申请人或其前手使用、未经实质性改变。出海企业应从品牌进入目标市场之初即建立证据管理体系,系统保存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物流单据及消费者评价等,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快速调取和整理。销售数据越翔实、使用时间越长、范围越广,说服力越强。
第三,把握答辩期限,充分利用法定时间。澳大利亚临时驳回通知的答复期限较长(约15个月),这为申请人收集和整理在先使用证据提供了充分的时间窗口。但证据质量仍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专业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证据筛选、组织并形成符合官方要求的法定声明书,避免因证据形式或内容瑕疵影响答辩效果。
最后,专业机构的全流程支持是提高复审成功率的重要保障。澳大利亚在先使用证据审查对证据形式、内容和连续性均有严格要求,证据的提交须以法定声明书形式完成。专业团队能够精准把握IP Australia的证据审查标准,在策略制定、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方面提供系统性支持,帮助客户在复杂的审查程序中实现注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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