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次抛美丽”商标驳回复审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5-04-28

“次抛美丽”商标
 
申请人:上海爱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3164号“次抛美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次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使用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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