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鲁日”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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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异议人:宝鲁日
被异议人: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姓名权。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了其身份证及抖音账户相关信息、网店销售记录和发票、官方媒体和部分网络平台的宣传报道、异议人获得“旅游达人”和“草原羊推荐官”等荣誉称号、异议人与部分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姓名为“宝鲁日”,是知名乡村生活记录博主,其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具有大量粉丝及播放量。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姓名“宝鲁日”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姓名存在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宝鲁日”与异议人姓名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典型案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同时遏制了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对于鼓励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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