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気”傻傻分不清?元气森林商标被侵权获赔偿!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4-11-28

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日益增强,低糖、无糖成为饮料产品的发力方向。元气森林率先掀起了国内无糖气泡水热潮,凭借“0糖、0脂肪、0卡路里”的宣传卖点迅速抢占市场,持续在汽水赛道内进行深耕与创新。近日,元气森林商标被侵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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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经核准取得“気”注册商标。
 
 
“人红是非多”,元气森林火了之后,市面上也出现了不少“搭便车”的山寨产品。”气“ ”汽“层出不穷:
 
图源:网络
 
元气森林公司调查取证反映,某某轩公司、某源饮料厂、郑某生产和销售的“某威”牌气泡水在产品瓶身突出使用汉字“气”作为标识,该“气”标识占据瓶身包装的极大面积且位于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该标识整体书写风格、读音、含义、大小均与元气森林公司上述商标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
 
实践中,商标近似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形实全备的情形。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本身的近似,也即其整体形象的近似,构成商标近似。此时,商标的近似系音、形、义等标识的类同性,整体近似本身足以产生混淆。
 
二是形异而实是的情形。此种情形中,商标整体上不近似,但因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而构成商标近似。
 
三是形似而实非的情形。形似而实非是指一种商标整体近似但不构成商标近似的情形。有些商标虽然在音、形、义的整体上均构成近似,但由于商标背后的动态因素或者其他特殊背景,通常不会产生市场混淆,或者即使产生偶尔的市场混淆,也因为有正当理由而排除。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元气森林公司认为,某某轩公司、某源饮料厂、郑某侵害了元气森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立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元气森林气泡水”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至法院。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系“気”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另外,本案中,根据元气森林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宣传效果图、相关媒体报道以及荣誉证书等可见,元气森林公司为产品的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资金,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让人误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郑某、某源饮料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某某轩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商标信息:
 
 
专利信息:
 
 
作品著作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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