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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豁免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15-12-04

香港奉行“低税率、鼓励营商”政策,税务征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在港营商,只需就来源于香港的利润缴纳利得税,产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润无须缴税。百利来深谙香港税制,可协助企业运用香港税务豁免制度开展税务筹划、减轻税负。

利润来源判定原则:
利润来源地须根据事实而定,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性质决定。

豁免条件:
1、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2、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3、供货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4、不在香港接收/发出及处理客户或供货商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在港接收/发出及处理订单
5、不在香港审批及确认订单
6、不在香港定价、决策或确定供货商
7、不在香港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或销售(不管是直接还是委任代理人进行)
8、不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9、不在香港设立仓库及储存货物
10、不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11、不在香港雇用员工
12、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收付货款
13、企业备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证明符合以上条件

申请流程
1、判断企业经营模式
2、搜集、整理及检阅资料
3、评估豁免可能性
4、提交豁免申请
5、回复税务局问题信
6、税务豁免裁定

所需时间:12-24个月(视企业业务模式及复杂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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