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解读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4-05-31

2024年4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
 
 
重要变化列举
 
1.删除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跨境人民币的,还应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2.明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公司名称、所在地等)。并且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章节重新放到外汇局办理的章节与新设登记在银行分开;
 
3.明确QDII额度不得转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如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不实际履行投资决策职责,仅依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也属额度转让或转卖行为(境内投资者通过QDII产品参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IPO及增发除外));
 
4.新增境外贷款章节;
 
5.放开了外债户异地开户;
 
6.新增“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可直接结汇);
 
7.资本项目收入可购买中低风险理财或结构性存款;
 
8.资本项目数字化;
 
9.新增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章节。
 
持续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作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手册,吸收最新法规和操作实践,着力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
 
一是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业务办理原则,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更加便捷高效办理业务。如,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债转股办理程序;新增境内企业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方股东参与认购业务办理情形等。
 
二是吸收最新法规及外汇行政许可等政策文件的成果,更新相关内容。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号),新增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和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相关内容。
 
三是进一步精简篇章,优化布局,章节结构更加清晰。如,合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入市等同一业务的登记和账户管理;合并中国存托凭证(CDR)和境外存托凭证(G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等同一类业务的相关章节。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不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跨境投融资活动。同时,推动分局和银行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质效,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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