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7日生效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17-07-10

香港政府公布,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设立的处置机制今日(7月7日)起生效。

根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将为处置机制当局,并获授予一系列所需的权力,对不可持续经营的具系统重要性的香港金融机构进行有秩序的处置,从而缓减因其不可持续经营而对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构成的风险,亦透过让该机构的股东及债权人承担亏损,以减低需要动用公款的风险。

香港立法会于去年6月22日通过《条例》。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指定今日为《条例》的生效日期,除部分条文须待相关规则订立后方会生效。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表示欢迎,称《条例》是按金融稳定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标准而设立,是一个跨金融界别的处置机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首要地位。

香港政府之所以建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主要是因为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全球多个地区的政府相继出手挽救部份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主要到指“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涉及的巨额公款更属史无前例,而这种做法并不理想,因此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认为需要设立“处置 机制”,作为稳健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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