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罚款能否成为警示?‘超威及图’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4-05-07

“超威及图”注册商标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涉嫌生产销售侵犯“超威及图”商标专用权电热蚊香液及蚊香产品,执法人员对库存的电热蚊香液2480袋及包装袋12470个进行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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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4263号“超威及图”注册商标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2020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4814263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广州朝云控股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胡某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超威及图”商标专用权电热蚊香液及蚊香产品,执法人员对库存的电热蚊香液2480袋及包装袋12470个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胡某某、孙某某(系胡某某妻子)于2021年4月2日分别提交了“威号”(竖版排列)“超六”(竖版排列)2件商标注册申请,并分别于2021年11月7日、202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案发时两件商标状态均为撤销/无效宣告中。当事人自2022年4月起,委托他人为其生产了电热蚊香液及蚊香容器及包装物,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超威及图”近似的动物图案,同时将“威号”“超六”两件商标组合使用,从视觉上构成“超威六号”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蚊香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虽然分别申请了“威号”和“超六”商标,并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当事人在实际使用时,故意将这2件商标组合使用,客观上与“超威及图”商标近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称“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属于典型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显著要素分开注册后又组合使用,以达到攀附、混淆等目的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在本案认定过程中,办案单位遵循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原则,以客观性为基础,通过综合考量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等因素,以及当事人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最终认定当事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足以引起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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