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公司基于商品差异成功克服菲律宾商标第五类审查意见-百利来成功案例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6-08-13

本案委托人为一家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的保健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客户”),其核心品牌在菲律宾市场具有明确的商业布局规划。为保护品牌在菲律宾的合法权益,客户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hilippines,以下简称“IPOPHL”)提交了第5类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商品为营养保健品。
 
然而,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IPOPHL审查员依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123.1(d)条关于混淆性相似的规定,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两件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向客户下发了注册审查报告(Registrability Report),即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引证的两件在先商标分别为:一件指定用于杀虫剂相关产品,另一件指定用于治疗慢性心绞痛(胸痛)的药物。审查员认为,上述商品均属第5类,且商标标识存在近似之处,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若无法有效回应审查意见,客户的商标申请将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其在菲律宾市场的品牌布局将受到实质性阻碍。
 
客户核心需求
 
面对IPOPHL下发的审查意见,客户的核心诉求明确:
 
1.克服审查意见,完成商标注册——通过合法、有力的复审答辩,说服审查员撤销驳回理由,使商标申请顺利进入公告阶段;
 
2.维护品牌在菲律宾市场的合法权益——确保核心品牌在保健品领域的专用权,为后续市场拓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3.在法定时限内高效推进——菲律宾规定,申请人须在审查意见邮寄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复,可申请延期一次2个月。团队须在时限内完成答辩材料的准备与提交,避免因程序延误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百利来解决方案
 
针对本案审查意见的具体内容,百利来团队基于菲律宾商标审查实践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客户制定了精准的复审答辩策略。
 
(一)核心策略:主张商品不类似,消除混淆可能性
 
菲律宾商标法对第5类商品的审查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尤其在涉及药品和健康产品时,审查员会从严把握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以避免患者因商标混淆而误服药物。但与此同时,第5类涵盖的商品范围极广,从处方药、保健品到杀虫剂、消毒剂均属此类,并非所有第5类商品之间都当然构成类似关系。
 
团队在深入分析两件引证商标的商品属性后发现:
 
1.在先商标A指定用于杀虫剂相关产品——属于农药/消杀用品,其目标消费群体为农业使用者或家庭消杀需求者,销售渠道以农资店、超市消杀用品区为主;
 
2.在先商标B指定用于治疗慢性心绞痛(胸痛)的药物——属于处方药或心脑血管类治疗药品,其消费群体为心血管疾病患者,需凭医师处方在药店购买;
 
3.申请商标指定用于营养保健品——属于膳食补充剂,消费群体为注重日常保健的普通消费者,销售渠道为保健品专卖店、超市保健品区及线上平台,无需处方即可购买。
 
基于此,团队在答辩中重点论证以下核心观点:
 
商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同:杀虫剂用于杀灭害虫,心绞痛药物用于治疗特定疾病,营养保健品用于日常营养补充,三者具有本质区别;
 
目标消费群体不同:三者的终端用户分别为农业/家庭消杀使用者、心血管疾病患者、普通保健消费者,不存在重叠或重叠极为有限;
 
销售渠道不同:三者的流通渠道具有明显区隔,消费者不会在相同的商业环境中同时接触上述商品;
 
《尼斯分类》的同类不等同于商品类似:虽然上述商品均属第5类尼斯分类,但分类体系仅为行政管理便利而设,不构成商品类似关系的决定性依据。菲律宾商标审查实践同样强调,即便商品属于同一类别,若在性质、用途、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仍不构成类似商品。
 
(二)辅助策略:论证商标差异,强化非近似性
 
除商品不类似的主答辩理由外,团队同时从商标标识层面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结合菲律宾审查实践中适用的“显著性要素测试法”(Dominancy Test),团队对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商业印象上的差异进行了逐项对比分析,论证即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亦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三)程序保障:严格把控答复时限
 
菲律宾商标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较为严格:申请人须自审查意见邮寄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复,可申请延期一次2个月,延期需缴纳相应费用。团队自收到审查意见起即启动内部流程,在组织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同时,同步评估是否需要申请延期,确保不因程序失误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案件处理结果
 
 
附:菲律宾商标注册证书
 
 
案例总结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精准区分商品差异来克服菲律宾商标审查意见的成功案例,对在菲律宾布局第5类商标的企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首先,同类不等同于类似——同一类别的商品不一定构成类似关系。菲律宾采用《尼斯分类》体系进行商标注册管理,但分类体系的核心功能是行政管理便利,而非商品类似关系的决定性判断标准。即便商品同属第5类,若在性质、用途、目标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仍可通过有力论证说服审查员认定商品不类似,从而克服基于混淆性相似的驳回理由。本案中,杀虫剂、心绞痛药物与营养保健品三者虽然同属第5类,但在消费场景和流通渠道上具有明显区隔,成为答辩成功的关键突破口。
 
其次,第5类商品的审查具有特殊性,应对策略需精准定位。菲律宾商标审查实践对涉及药品和健康产品的第5类商标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其原因在于药品商标混淆可能导致患者误服错误药物,涉及公共健康安全。但严格审查不等于一概驳回,关键在于精准论证申请商品与引证商品之间的实质性差异,而非笼统主张“所有第5类商品都不类似”。
 
第三,重视审查意见答复的时效性和专业性。菲律宾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可申请延期一次2个月,错过期限将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跨境商标申请人应依托专业机构及时响应审查意见,确保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完整、有力的答辩材料。
 
最后,专业机构的全流程支持是提高复审成功率的重要保障。菲律宾商标审查涉及对当地法律标准、审查实践和案例先例的准确把握。专业团队能够在答辩策略制定、证据组织、法律论证和时限把控等方面提供系统性支持,帮助客户在复杂的审查程序中实现注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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