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警示!复制摹仿中华老字号风险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4-04-01

当一家企业的商标被恶意复制、摹仿,甚至被抢注为另一个商标时,该如何维权?商标法第十三条为我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武器。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关于“东来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典型案例,来深入解读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实际应用,看看法律如何保护中华老字号的权益,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玉志
 
争议商标:东来顺    
 
注册使用商品:17类 管道接头垫圈;农业用塑料膜等商品上。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东来顺”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出5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东来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东来顺”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同时考虑到“东来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复制、摹仿“东来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陈 思)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结语
 
通过对“东来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的剖析,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商标法第十三条在保护中华老字号商标、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一法律条款不仅给予了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强保护,还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振了维权信心。
 
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避免恶意注册和不当使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务必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不当使用或侵权行为。
 
如果您正好有需要申请商标,又担心注册的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妨联系我们。我们拥有专业的团队,能够为您提供全面的商标申请咨询,助您顺利、安全地完成商标注册,开启商业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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