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总(一)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4-08-29

近年来,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体系基本形成,老字号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并在各种商业活动中得到推广应用。构建老字号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扶持具有文化特色浓、市场竞争力强的中华老字号,需更精准的法律规范与政策支持,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限制,平衡传统品牌保护与市场竞争的需要,确保老字号商标的合理使用与创新发展。在老字号与商标、企业名称制度衔接中规范老字号标识使用,打击侵犯老字号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案例述评将围绕老字号品牌被盗用引发的纠纷、同源经营者的共同使用引发的纠纷、实际商标权人与字号使用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三个方面探索老字号的保护路径,进一步为老字号品牌正本清源、去伪存真,减少市场混乱和消费者混淆。
 
老字号品牌被盗用引发的纠纷
 
老字号品牌被盗用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
 
将与老字号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商标性使用;
 
将老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目的是攀附老字号的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老字号既是市场竞争的金字招牌,又是传统文化传承的活标本,对于老字号的注册应考虑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程度、商标强度等因素。
 
在案例一中申请人明知老字号的知名度已广为人知的情况下,还申请注册与其相似的商标,削弱了老字号的显著性,故不予注册;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中,综合考量标识的具体含义、被诉侵权人对标识的使用方式、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等因素进行判断,突出且醒目地使用了老字号商标文字,属于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权行为;案件五中利用了境内外双重市场主体身份及授权的形式合法性和老字号商标在境内外发展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现状,刻意引导消费者误认两个涉案商标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恶意。 
 
因同源经营者的共同使用引发的纠纷
 
在老字号在历史变迁的过程中与其有一定的渊源,对其有一定贡献而使用相同字号或商标的企业之间不可避免产生老字号归属纠纷,法院在判决上以在先权利为导向,对在先字号权益的保护旨在规制通过商标注册不当利用和攫取他人在企业字号上经使用所产生和积累的商誉,对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共存的企业字号,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他人在先字号商誉恶意的,则不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例如案例七中,企业字号和未注册商标已共存多年,商标申请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对老字号的传承都做出了贡献的,不能禁止他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合法使用该标志。在案例六中,法院考虑有关中华老字号经营性标记形成和使用的客观事实,根据权利人各自在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公平划分权利边界,认为双方在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被告的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经营行为的混淆、误认。
 
实际商标权人与字号使用人之间的权属纠纷
 
因原中华老字号企业因经营不善,核心商标被司法强制拍卖,导致识别性高度重合的商标和字号分属不同主体。在此情形下,对双方权益进行明确切割是司法裁判应当秉持的态度,允许不同经营者分别持有注册商标和字号开展经营,会造成市场主体权利边界的不清晰,不利于双方各自品牌的后续建设。同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如果允许相同的商标与字号在市场上共存,并且是同一区域市场,也会加大消费者的识别成本,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甚至错误消费,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
 
在案例八中,商标所有人变更后,还允许原商标权人继续使用与商标相同文字的字号继续经营,相当赋予其在获得相应商标转让款的同时仍然继续享有以原商标为核心的品牌利益,这对于受让方显失公平。 
 
综上而言,在处理老字号商标相关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因素,摒弃机械的法律适用方法,始终遵循“历史、现状和公平”的裁判原则,努力平衡市场竞争,激励同业竞争者恪守诚信、合法获取市场优势地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老字号提供更加全面、系统、有效的司法保护。
 
注:案例会在后续推文中详细列出,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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