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粒粒香”侵权了吗?解析商标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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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场围绕“粒粒香”商标的侵权纠纷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关注。哈尔滨粒粒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粒粒香公司”)指控宁波市镇海难得调味食品厂(以下简称“难得食品厂”)和泰州市百品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品味公司”)在其生产的调味料商品上使用“烧烤粒粒香”字样,侵犯了粒粒香公司拥有的“粒粒香及图”商标专用权。
粒粒香公司于1999年和2004年分别注册了“粒粒香及图”商标,并在2019年转让至其名下,用于调味品等商品上。2023年,粒粒香公司发现难得食品厂和百品味公司生产的调味料商品上使用了“烧烤粒粒香”字样,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争议焦点
难得食品厂和百品味公司辩称,其使用“烧烤粒粒香”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他们指出,“粒粒香”缺乏显著性,且商品上已标注了授权使用的“百品味Baipinwei及图”商标,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烧烤粒粒香”与粒粒香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尽管字体与排版不同,但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相同,且粒粒香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法院认定难得食品厂和百品味公司的正当使用抗辩不成立,判决赔偿粒粒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上诉与终审
难得食品厂和百品味公司上诉,主张其使用“粒粒香”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指出“粒粒香”并非通用描述,且在商品包装上以显著方式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粒粒香”一般形容成熟的稻谷弥漫着香气,普通消费者很少由“粒粒香”联想到烧烤调味料,虽然“粒粒香”中的“香”字可以表明烧烤调味料增香的功能及特点,但鲜有用“粒粒”描述调味料或烧烤原料呈现的状态,“粒粒香”并不能准确描述烧烤调味料的功能、特点,难得食品厂、百品味公司上诉称其对“粒粒香”系描述性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的“烧烤粒粒香”字样字体最大,而且采用黑白色与整体红色包装形成差异以突出该文字部分,“粒粒香”系显著识别部分并实际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涉案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分析
描述性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抗辩需基于商标的描述性特征,且使用方式不应导致混淆。该案中,法院认为“粒粒香”并不普遍用于描述烧烤调味料,故不构成描述性合理使用。
显著性与市场知名度:粒粒香商标因其长期使用和市场推广,已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这增加了其受法律保护的力度。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考虑了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商品价格等因素,体现了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的适度惩罚和补偿原则。
结论
此案强调了商标侵权判断中对商标显著性、描述性合理使用界限的考量,以及对正当使用抗辩的严格审查。同时,也提醒企业,在使用描述性词汇时,需谨慎评估其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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