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4-08-22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详情
 
一、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
 
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缴纳
 
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6日
 
百利来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专业致力于全球商标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商标评审等确权维权业务及全球版权登记、国际专利等配套服务,因为专业,所以值得您信赖。如您有任何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都可联系在线客服或来电咨询,您将获得一套免费但有价值的解决方案!

上一篇:“大白兔”商标保卫战:一场价值10万元的法律较量

下一篇:外贸老板必读:掌握科威特市场,开启中东贸易新篇章

精彩图文专题

最新资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