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古北水镇”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4-04-17

古北水镇,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司马台村,因位于古北口附近又有江南水乡乌镇风格而得名。总面积9平方千米,于2010年新建打造,现已名扬中外吸引无数游客,然而却因缺乏商标布局,被他人抢先注册甚至遭到反诉。
 
基本案情
 
商标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争议商标:古北水镇
 
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某旅游公司起诉主张,某科技公司明知某旅游公司的“古北水镇”企业字号及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在第33类酒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并先后向某旅游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向工商部门提起商标侵权投诉,要求某旅游公司停止在酒产品包装上使用“古北水镇”商标。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该旅游公司合法权益,导致该旅游公司正当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受到阻碍,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其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知晓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标专用权。
 
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旅游公司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应对某科技公司滥用商标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因前述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某科技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人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向他人发送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等,该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行为。被侵害人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应对商标注册人滥用商标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商标注册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布局
 
 
截目前为止,通过查询古北水镇公司目前已注册超300+件商标,其中275件成功注册有效。
 
结语
 
商标抢注的情况屡禁不止,作为企业和个人,我们应当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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