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常见问题及回答(七)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3-12-25

根据美国法律,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任何单词、短语、符号、设计或者他们的组合,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传统上,美国境内的商标权利首先是通过在特定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一个标志而确立的,这些权利被称为“普通法”权利。普通法权利仅在实际使用该标志的地理区域才能享有,并非自动享有美国全国范围内的保护。
 
因为商标是有地域性的,大部分跨境电商卖家主要做美国市场,自然就注册美国商标。了解以下问题有助于跨境电商卖家更好注册与维护美国商标以及进行维权规避侵权等。
 
常见问题
 
19.美国法院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判赔额通常如何认定?
 
从赔偿金额来看,原告一般在起诉时请求最大限度的赔偿,如损害或利润的三倍,或者法定赔偿的上限 200 万美元,但原告在起诉状中普遍怠于对损害赔偿额度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法院不会全额支持。而对于驰名商标,如果原告清晰列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告侵权的事实以及通过各种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法院往往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按照法定赔偿的上限(200 万美元)判决。
 
20. 如果侵权事实成立且认定合理,被诉卖家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侵权事实成立且认定合理,建议被诉卖家尽早聘请律师与原告律师协商和解,请求原告撤销禁令或撤销起诉。若被诉卖家不做任何处理,可能导致受理法院会根据原告所提起的申请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原告在收到判决文书后会要求将涉案冻结的账户清零,并继续查询被告的其他关联财产,如查询到新的财产线索(如新收款的账户等),会继续申请冻结。
 
21. 和解过程中自认侵权是否会对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 408条第(a)(2)项规定,在和解谈判期间作出的与诉讼主张相关的行为或陈述既不能用于对有争议的诉讼主张或赔偿金额作出证明或反驳,也不能用于以先前与之存在冲突的陈述或事实对其进行弹劾。
 
因此,双方在和解谈判中所交换的信息(包括谈判中作出的与诉讼主张有关的陈述)均不得在法律程序中采纳为案件的证据,但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和解谈判中的有关证据在一切情形下均不能适用,而只有当相应的信息用于证明或反驳诉讼主张或索赔数额这两个证明目的时才会被排除。
 
另外,和解协议中一般会有条款明确“本协议不得被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责任或错误行为的自认”(This Agreement shall notbe used as an admission of liability or wrongdoing by any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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