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进出口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许可证常见问题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3-09-14

根据《电讯条例》 (第106章) (“该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如要将任何无线发送器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持有由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所批给的许可证,除非该人持有由通讯局所批给的牌照(即无线电商牌照(放宽限制)),而牌照授权他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经营该等器具,则作别论。
 
常见问题
 
1.什么是无线发送器?
 
答:无线发送器是指任何以无线电波进行发送的器具或任何该等器具的任何组件。常见的无线发送器包括流动电话、有 Wi-Fi功能的笔记簿计算机及平板计算机、Wi-Fi 路由器、蓝芽器具、409 兆赫的手提对讲机等。
 
2.关于已输入香港的无线电发送器,管有、使用或售卖该等器具是否受任何限制?
 
答:除非已输入香港的无线发送器获豁免遵从牌照规定,任何人均有责任就在香港管有、使用或售卖无线发送器持有牌照。
 
3.我可否在未知悉无线发送器的入口/出口日期的情况下,先提交入口/出口许可证申请?
 
答:我们不能够处理没有入口/出口日期的申请。你应该于知悉确实日期后才提交申请。
 
4.我是否需要为输入/输出旧的或二手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
 
答:你必须要为输入/输出旧的或使用过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
 
5.我将会输入/输出的无线发送器是“已坏的”或于输入香港或由香港输出时已关掉。我是否需要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
 
答:“已坏的”无线发送器可能仍然具备无线发送器功能,建议你为该等器具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至于输入/输出时已关掉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仍是必须的。
 
6.我可否于入口/出口许可证所列出的入口/出口日期之前或之后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
 
答:你应该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入口/出口日期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如你有意在许可证所规定的入口/出口日期前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必须事先申请有关更改。在所规定的入口/出口日期后,有关更改不会被接纳。在此情况下,你需要提出新的申请。
 
7.每个许可证申请所涵盖的无线发送器在数量或种类方面是否受到限制?
 
答:每张许可证只涵盖一批付运的无线发送器,而每个许可证申请所涵盖的无线发送器数量或种类则没有限制。
 
8.我可于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后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吗?
 
答:你必须于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前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当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后,我们不会发出入口/出口许可证。
 
9.在取得入口/出口许可证后,我应该怎样做?
 
答:你应在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时,出示入口/出口许可证,以供香港海关人员查阅。
 
10.我在香港经营一间物流公司,一名客户要求我的公司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那么是我的客户还是我的公司需要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
 
答:凡进口商/出口商都须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如文件显示你的公司是进口商/出口商,你的公司便须申请许可证,同样地,如文件显示你的客户是进口商/出口商,你的客户便须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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