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孟加拉国签订税务协定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3-08-31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八月三十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与孟加拉国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标志着特区政府在拓展香港的全面性协定网络方面,特别是和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税务管辖区签署协定的有关工作,继续取得成果。代表孟加拉国政府签署的是该国财政部内部资源组高级秘书长及国家税务局主席Abu Hena Md. Rahmatul Muneem。孟加拉国驻香港总领事Israt Ara亦陪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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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是香港签订的第47份全面性协定。它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许正宇说:「孟加拉国是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其中一个经济体。我有信心全面性协定可进一步促进香港与孟加拉国的经济贸易联系,为双方业界进行商务或投资提供额外诱因。」
 
在香港与孟加拉国的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孟加拉国所缴付的税项,不论直接或以扣除方式缴付,将可根据本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获双重课税宽免。
 
此外,香港与孟加拉国的全面性协定亦提供以下税务宽免安排:
 
(一)孟加拉国向香港居民征收股息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10%或15%(视乎其控股的百分比而定);及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10%;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孟加拉国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可就须在孟加拉国课税的有关利润在当地享有50%的税项减免。
 
这份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会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
 
有关香港与孟加拉国的全面性协定(只有英文版)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Bangladesh_HongKong.pdf)。
 
香港将继续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协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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