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称“I Love You”视觉情感符号标志缺乏显著性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3-08-23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最近作出裁决,再次驳回了“I Love You”视觉情感符号(见下图)的商标注册。
 
EUIPO拒绝注册该标志的理由是它无法满足商标的基本功能,即表明公司产品和(或)服务的来源。
 
德国公司Käselow Holding GmbH于2021年12月申请将该标志作为欧盟商标(EUTM)进行保护,指定用于第36类金融和房地产服务以及第37类建筑和建设相关服务。
 
该标志是一只张开的手,拇指与其他手指分开,食指和小指伸直,中指和无名指折叠。在美国手语(ASL)中,这个手势表示ILY,在国际上被称为“我爱你”。
 
 
表情符号、笑脸和视觉情感符号等象形图能否注册为商标?
 
在2022年11月18日的决定中,EUIPO审查员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条第1款b项驳回了该标志所有类别的EUTM申请。该条款规定,无显著特征的商标不予注册。
 
正如判决中所讨论的,EUTMR的这一条旨在确保消费者或最终用户能够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实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而不会产生混淆。
 
在本案中,审查员认为所申请的标志是一个手势,因此是一个视觉情感符号。
 
根据既有判例法,消费者认为表情符号或笑脸等用于表达积极情绪的象形图纯粹是一种装饰元素或广告信息。因此,它们不适合用来表示特定公司的来源。
 
就相关服务而言,消费者只能从“I Love You”的符号中推断出积极的信息,无法区分指定服务的来源。因此,该标志未被核准商标注册。
 
EUIPO在上诉复审争议标志
 
在上诉中,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赞同审查员的意见。在2023年6月1日发布的决定中,上诉委员会确认了审查员的决定,即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有争议的标志在所有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并指出“有争议的标志代表一个国际知名的手势”。
 
在有关服务的语境中,争议标志将被视为一个积极手势的简单表示,表明客户对这些服务非常满意的广告信息。
 
作为一个简单的正面信息,该标志不会被视为指定服务来源的标志,而是一个一般的广告信息或没有任何独特性的装饰元素。
 
因此,上诉委员会在裁决中指出通过面部表情或手势反映情绪的象形图或表情符号不符合EUTMR规定的注册为商标的最低显著特征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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