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海外家族信托,设立人最需要关注的六大核心问题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3-02-17

问题一:为什么选择海外家族信托来持有家族资产?
 
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的逐步增加,财富传承的需求愈发迫切。高净值个人一方面希望能够给后代一个可靠的生活保障,摆脱财富传承环节的传统困境;另一方面也希望避免因后代挥霍或者姻亲问题导致家族财富分散进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与此同时,许多高净值个人在进行财富规划传承安排时也有着债务隔离、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考虑。
 
在私人财富规划领域,为了实现财富传承和保护的目的,高净值人群常见的财富规划工具包括家族信托、私人基金会、财产协议、保险以及遗嘱等,综合灵活运用多种工具可以更好的满足家族的多重需求。作为财富规划工具中最为复杂的家族信托,则可以同时满足多重需求,尤其在财富传承、税务筹划、重视隐私以及保护资产安全等方面备受关注。
 
保证财富传承,个性定制
 
在许多客户的设想中,财富传承的目的不仅是要对财富进行有效分配,保障子孙后代生活无忧,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他们更希望能够对后辈做出更长期的安排,激励后代品行正直、有所成就。
 
海外家族信托可以根据设立人的要求灵活设置各种条款,有序地进行资产传承分配。设立人还可以通过在信托文件中附加对后代的期望条件,实现对后代的教育和约束,完成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重传承。
 
筹划税务安排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的开展,客户们希望寻求更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
 
若没有搭建海外家族信托,中国税务居民个人需要就其名下持有的境外资产(无论是离岸公司股权还是金融资产等)所产生的收益在中国境内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海外家族信托有机会帮助境内个人实现收入递延纳税、降低财产传承中的潜在税负等作用,具体内容可以参考问题六。
 
重视隐私保护
 
对于一些家业关系复杂的个人来说,隐私保护本身也是财富传承筹划的一项挑战。
 
海外家族信托架构非常重视信托相关内容的隐私保护,包括信托下的资产分配方案都受到严格保密,这为使用者们带来心理安全感上的保障,也更容易促进后代的和谐共生。
 
保护资产安全,隔离风险
 
资产保护、风险隔离是客户在进行财富传承安排时普遍提出的要求。大家都希望确保企业运营和风险投资所带来的负债和风险不会影响家庭财富安全,同时也不愿意看到未来子女婚姻破裂而导致家族财富分流。
 
由于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采用海外家族信托作为财富规划工具将有效保护信托资产不受债务危机困扰,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财富的传承不受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变化的影响。
 
问题二: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有哪些门槛?
 
海外家族信托,顾名思义,是针对海外财产的一种财富传承工具,鉴于目前我国外汇管制、外资准入限制、外资并购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境内财产原则上是无法装入到海外家族信托内的。此处所指的境内财产是指境内的金融资产、个人直接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及境内不动产等。有以下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区分:
 
(1)个人通过海外离岸公司间接持有境内运营主体。除非境内运营主体有明确的境内上市计划,否则该海外架构是典型的可以置入信托的股权架构。对于有境内上市计划的公司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尚未有认可实控人带海外信托架构上市的案例,即便已经搭建了海外家族信托架构的企业及企业家也可能面临在国内上市前拆除海外信托的问题。因此,此类企业家需要格外注意是否选择搭建海外家族信托以及搭建的时间点,比如,上市后在不实质影响股权架构和实控人稳定性的前提下再考虑嵌入海外家族信托。
 
(2)个人通过境内公司在境外投资并持有境外标的企业。虽然该持股架构下的最终标的是境外企业,但由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后续跟踪监管要求,企业家并不能直接把境外标的企业装入海外家族信托中,只能通过合理合法的商业安排,将海外收益以其他方式与海外家族信托相结合。
 
我们遇到许多客户会问,那我已经是通过个人直接持有境内股权的结构了,我还有机会做海外家族信托吗?境内股权结构确实有机会通过变动重组的方式变成境外股权架构以嵌入海外家族信托,但通常税负成本会比较高,一方面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另一方面笔者建议,若未来个人拟新增境内投资时,可以考虑做好事前规划,比如直接搭建境外持股架构,以灵活满足未来的海外信托需求。
 
问题三: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有哪些环节和参与方?
 
海外家族信托并非结构单一的金融理财产品,更不是一个标准化的模板,而是一个复杂的架构体系。
 
对于计划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个人来说,设立海外家族信托通常需要经历如下阶段:(1)选聘受托人(即信托公司) - (2)拟定信托架构 - (3)完成尽调审查 - (4)准备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契约、意愿书、转股文件等) - (5)签署上述信托文件 - (6)转让海外资产以完成信托资产注入。



 
同时,在整个海外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除了设立人和信托公司外,另一个重要的参与方即为信托法律顾问。信托法律顾问会全程参与上述提到的信托设立的6个阶段,从设立人及家庭的角度为客户设计和把关所有信托设立细节,最终与信托公司和其他参与方(比如境外银行)一起协作完成信托资产注入以落地信托架构。
 
在海外家族信托设立的全部过程中,设立人需要结合本人和家族成员的身份情况、财产情况、婚姻状况、个人意愿和税务安排等因素,选择并设计合适的信托方案,搭建完整的信托架构,制定传承分配方案,并最终完成海外家族信托的落地。在这个复杂架构的搭建过程中,设立人需要在多个环节依靠法律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建议,尤其是在法律和税务领域,以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问题四:如何设计有价值的海外家族信托架构?
 
如何设计有价值的海外家族信托架构,以确保境外资产装入信托后,海外家族信托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每一位设立人都必须关注的课题。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标准化的架构或产品,不能简单、标准化的处理,而是需要根据每一个不同的家庭情况来定制化处理。如果只是拿一个标准化的契约模板简单做一下信息填写(比如设立人、受益人身份等),基本上无法实现我们在问题一中提到的几大目标。得以实现前述比如传承安排、税务筹划等目标的核心在于信托架构的设计。专业的法律顾问懂得如何利用家族信托的自身属性,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规划并落地该规划。
 
结合我们的经验,在设计整体海外家族信托架构过程中,我们建议设立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信托类型:典型的海外家族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或不可撤销信托,保留投资权力信托或全权委托信托等。这些不同类型的信托虽然看起来差异不大,但是实际能起到的保护效果却千差万别,比如可撤销信托通常在各个方面的效果都较差,但现实中出于种种原因仍有部分客户会选择设立可撤销信托。每一位设立人都需要从财富传承、风险规避、税收优化等多角度综合考量,在达成信托效果的同时结合自身需求作出选择;
 
(2)设定关键角色:在海外家族信托中,除企业创始人、高管担任设立人以外(少数情况下设立人的身份也需要考量),受益人、保护人、投资管理人的角色设定同样重要。在确定受益人范围时,设立人需要结合受益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分析税收规划并设计信托条款和分配方案;对于保护人和投资管理人来说,保护人承担了监督受托人的职能,并且还可以对于信托分配等重要事项享有核心权力,而投资管理人有权就信托财产投资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设立人在信托设立过程中需要选定保护人与投资管理人人选,并审慎设计这两个角色相应的传承机制,以确保设立人的意愿和想法在未来仍可以最有效的被执行;
 
(3)谁来负责制定法律文件:信托契约和信托意愿书是海外家族信托设立中最重要的两份法律文件,其中载明了对于信托结构的核心安排和设立人的传承意愿(包括资产分配方案)。由于这些是专业的法律文件,并且是全英文书写,因此设立人应当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为其审阅、修改信托法律文件,只有完善的法律文件才是家族信托可以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才能实现上述提到的各种目标。
 
(4)如何选择信托公司:主流的信托公司分成银行系信托公司和独立信托公司两类,这两类中又各自分成不同的梯队。设立人应当慎重选择信托公司,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服务水平、专业能力、从业经验、语言能力、效率、灵活度、稳定性、收费情况等,尤其要特别注意避免被误导而选择了口碑和水准都较差的信托公司。
 
问题五:为具有境外身份的企业家或家庭成员设计信托架构时有什么特殊考量?
 
在问题四中,我们提到信托条款的设计依赖于设立人和受益人的税收居民身份。由于中国是目前世界第四大移民输出国,有调查显示近1/3的中国高净值个人有海外移民或进行海外身份规划的打算,因此高净值人士的家族中有海外身份的成员并不在少数。那么对于具备海外身份的家族成员而言,他们在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时,和传统的仅具有中国身份的家族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我们需要先区分设立人本人或其家族成员拥有的海外身份属于低税负国家还是重税负国家。如果是低税负国家/地区,比如新加坡、香港,那么由于这些国家/地区的税制通常较简单且不征收遗产税、赠与税等,属于这类情况的家族通常在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时可能并不需要做额外的境外税务规划。而对于重税负国家,典型的比如美国、加拿大,则需要充分引起重视。
 
对于本人或家族成员中具有此类重税负国家身份的,我们需要设立符合美国或加拿大税法规定下的信托类型:比如设立人本人是中国身份,而家族成员具有美国身份的,通常需要设立外国人委托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以实现(1)在设立人生前该信托向受益人分配不产生美国所得税以及(2)设立人过世后信托资产不触发美国遗产税。又比如,设立人本人是中国身份,而家族成员具有加拿大身份的,通常需要设立祖母信托(Granny Trust),并结合分配规划,以确保加拿大受益人取得信托分配时不产生加拿大所得税负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时境外税务规划和境内税务规划在信托层面会产生冲突,此时应当特别注意需要两者兼顾,避免顾此失彼。
 
而对于客户本人就具有重税国家身份的,则对于该海外家族信托架构的规划会更加复杂,且境外税务筹划的重点和效果也会有所不同,具体需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并结合境外税务顾问的意见做好规划。
 
简而言之,对于家族中具有境外身份的企业家而言,建议在考虑设立海外家族信托前聘请适合的法律及税务顾问做好通盘的规划,避免因前期规划不足导致信托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税务负担,或者因需要重组信托而产生额外的成本。
 
问题六: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有什么中国内地税务影响?
 
对于计划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客户来说,如何利用海外家族信托进行有效的境内税务规划也是他们关心的问题之一。以下我们将介绍海外家族信托会为中国个人带来怎样的中国内地税务影响。
 
在海外家族信托设立时,通常设立人会以赠与的方式将资产置入到家族信托内,由于设立人不会就该资产转让行为取得任何所得,在这个环节通常不产生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在海外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产在法律上归属于受托人所有,理论上只要没有对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资产的增值(比如客户出售股权或取得投资收益等)与设立人或受益人无关,设立人和受益人原则上都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但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的概念,如果设立人对信托有着非常全面的控制,在设立信托时保留了相当多的权力,不排除内地税务机关可能从税法角度认为设立人所保留的权力使得其对信托结构中的离岸公司构成实质控制,导致该离岸公司存在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进而穿透信托并要求设立人就信托资产的增值缴纳20%个人所得税。鉴于此,我们建议设立人在设计海外家族信托架构时,应当咨询专业意见,采用合适的海外家族信托架构以避免产生额外的税务规划问题。
 
在信托分配环节,通常来说,信托分配收益给设立人本人时会被认为是设立人取得的投资所得,从而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信托分配收益给其他受益人,比如设立人的家族成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并未对于信托分配所得有明确的征税依据。不过由于分配收益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我们建议设立人或受益人可以考虑通过仔细充分的筹划,采用其他方式(比如借款)从海外家族信托中获取资金,以避免可能直接产生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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