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崛起——美国和越南虚拟商标的审查实践更新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2-09-16

元宇宙没有边界,但商标保护有边界。虽然元宇宙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但品牌所有人应保持领先的优势,采取大胆的措施打击虚拟世界中的侵权者,同时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商标保护,以便在虚拟世界中蓬勃发展。
 
目前,企业应优先审核其当前的商标组合,并在元宇宙领域中提交与虚拟活动相关的商标申请,同时密切关注这一技术前沿的潜在侵权行为。

简介
 
元宇宙已经成为吸引全球品牌和消费者注意力的热门领域,并且促使他们设法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占据一席之地。然而,元宇宙的兴起也引发了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商标法领域。
 
虽然关于元宇宙的法律框架和商标审查指南尚不明确,但商标所有人正在通过新的商标申请进入这一虚拟领域。这些行为看起来是有利于保护数字商标免受第三方侵权的,同时也为未来开发新的项目敞开了大门。此外,世界各地的商标主管机构也都正在处理这些为了跟上新兴的和不断发展的元宇宙趋势而抢先提交的商标申请。
 
本文将主要介绍美国和越南与元宇宙相关的商标申请的审查实践,为商标所有人在元宇宙前沿地带的行动和商标保护策略提供实用的参考。
 
要点
 
在美国:主管机构的形式审查规则涵盖了与虚拟活动相关的项目的分类和澄清问题,而实质性审查规则主要侧重解决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的冲突。
 
在越南:主管机构的形式审查措施主要围绕与虚拟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错误分类和模糊不清的术语/说明展开。涉及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审查规则可能要在晚些时间推出,应该会审查虚拟商品和服务相关申请的指南出台后。
 
具体规则
 
1.美国的商标审查实践
 
形式审查:与虚拟活动相关的项目分类和澄清中的问题
 
关于虚拟商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第9类)和虚拟市场(第35类)的某些问题已被提出并作为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发布的具体措施的理由。以下是一些USPTO形式审查实践的最新示例
 
第9类:USPTO对被驳回的申请中的“NFT”和“虚拟商品”表达了其观点—“NFT”一词是不明确的。申请必须说明NFT的类型,并且必须指定此类NFT的内容。同时,数字交易卡等虚拟商品也是不明确的,必须说明格式。(参见美国申请序列号97052604案)
 
在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和必要的澄清方面,USPTO似乎采取了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相同的方法。根据EUIPO最近的指南,“虚拟商品”一词本身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因此必须指定相关的虚拟商品(例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虚拟服装)。就其本身而言,“NFT”一词也是不会被接受的,必须指定由NFT认证的数字项目的类型。
 
第35类:根据USPTO,商品标识中“以NFT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的说明是一种模糊不清的表述,必须予以澄清,因为申请人必须指定通过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商品的类型。(参见美国申请序列号9704095案)
 
实质性审查: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的冲突
 
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的冲突,以及数字资产是否应被视为可申请商标的“商品”的问题,是元宇宙中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些人认为,由计算机代码生成的虚拟产品应与物理产品区别对待。例如,一个包的计算机编码的数字文件不应被视为与实体包相同。不过,还有一些人认为,现实世界商品的传统商标注册应该足以涵盖虚拟现实中的此类商品。
 
虽然美国的法院尚未解决涉及这一问题的某些有争议的商标纠纷,但USPTO最近发布了一些该局关于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冲突的案件的裁决,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数字交易卡”(第9类)与“实体卡牌游戏”(第28类)相关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52604的案件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REVOLVE),USPTO认为“数字交易卡”可能与实体卡牌游戏有关。USPTO的决定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许多商业实体现在既销售实体交易卡,也销售数字交易卡。根据这样的理由,保护一家已经在销售实体交易卡并且目前正在扩展到数字领域且以同一品牌销售数字交易卡的公司的权利可能是有意义的。
 
(2)“传统的与活动相关的服务”(安排、组织、举办和主持社交娱乐活动)大概包括“与虚拟活动相关的活动”——全部属于第41类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206182的案件裁决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MET GALA),USPTO得出的结论是,传统的与活动相关的服务(安排、组织、开展和主办社交娱乐活动)措辞宽泛,可能足以涵盖所述类型的所有商品和/或服务,包括新申请人的范围较狭窄的与虚拟活动相关的服务(组织、安排和举办虚拟时尚和社交活动;虚拟时装秀形式的娱乐活动)。
 
(3)“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即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学步男童服装”(第35类)与传统服装(第25类)相关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44016的案件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LITTLE CLOSET),USPTO确定,这两个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是相关的,可能会造成混淆。在此案件中,申请人的零售商店服务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特别是“学步男童服装”,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涵盖了广泛的服装,包括儿童服装。因此,这些商品具有商业相关性,因为它们都具有儿童服装的属性。USPTO通过在线来源的证据强调了其驳回理由,即一些实体商品供应商正在虚拟环境中销售相同的数字商品。
 
上述案件只是该局裁决的冰山一角。然而,由于涉及处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商品之间直接冲突的根本法律问题尚未解决,或许现在可以认为,此类裁决可能是向着更全面评估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商标之间的冲突迈出的一小步。
 
2.越南的商标审查实践
 
在越南,元宇宙也是吸引公众眼球的议题。一些公司推出了NFT系列作品以作为获取现有和潜在客户的新方式。越南位于NFT热潮的中心,就NFT用户数量而言,该国位居世界前五位。
 
越南在元宇宙中的崛起也促使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保护方面采取了重要的措施。尽管越南的虚拟法律框架和商标审查指南仍不清晰,但许多全球和本国实体通过在该国提交新的虚拟商标申请进入了元宇宙。一些商标所有人甚至提出了新的多司法管辖区申请,因为NFT是无限的,并且可以通过区块链被全球的消费者访问。
 
一方面,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最近发布了一些涉及虚拟商品和服务申请的案件裁决(即形式审查结果)。与NFT和区块链等虚拟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错误分类和含糊不清的术语/说明是形式驳回的最常见原因。
 
另一方面,在VNIPO关于与虚拟活动相关的申请的审查指南可用后,实质性审查可能会在更晚的时间实施。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当VNIPO对元宇宙性质的商标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阐明虚拟世界和物理世界之间的冲突时,将会有更多值得关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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