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变化|2020年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阅读: 次 更新时间:2020-04-14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2020年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新变化》(“指引”),对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业务操作进行了调整和更新。那么要做好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与外商投资管理,需要了解哪些主要变化?



主要四大变化

外汇登记审核材料有变化;
税务备案证明有调整;
实缴、认缴有区分;
存量权益登记被合并。


外汇登记审核材料有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不再提交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银行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相关背景: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和备案职能,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备案回执》。

百利来小贴士: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税务备案证明有调整

对于需要提供税务备案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企业可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也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相关背景: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于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百利来小贴士: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可在银行端即时网上校验,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实缴、认缴有区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各类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背景:

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为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等)可能存在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的其他前置审批部门。

百利来小贴士:

目前尚有27类企业暂不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详细类型可参阅《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 [2014) 7号)。

存量权益登记被合并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要求,自2020年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外汇局原有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工作,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报合一”年报。

相关背景:

详情请参阅《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网监信[2019]238号)。

其他重要变化

除以上四大变化外,还有一些小细节也不要忽视,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1)前期费用登记有调整

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不再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改为提交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同时取消前期费用账户的有效期限及限额。

(2)税务备案证明更简化

外资企业办理外转中股权变更登记、外国投资者减资及清算所得资金汇出、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无需再提交税务备案证明。

(3)清算登记更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以简易程序注销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如有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可代替清算审计报告;取消特别清算要求。

(4)中外合作企业有期限

中外合作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行后5年内仍可存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业务在2025年1月1日前仍然适用。

(5)银行审核材料更灵活

市场监督管理部]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外汇登记所需信息的,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核对企业本次申请外汇登记信息。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以上就是对操作指引新变化的简要总结,最后还要提醒一下系统操作的注意事项。

Q1:没有了商务部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银行在企业新设、变更登记时系统中原有涉及商务部门]材料的要素该如何填写?

A1:“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备案编号"填写"已登记”。 “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情况”填写“已登记”。 “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日期”填写营业执照上的落款日期。

Q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商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复/备案号”如何填写?

A2:根据企业注销的原因及实际情况填写以下四个选项之一:

(1)清算公告名称(通过报纸或相关系统登载公告均可);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文件名称;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4)人民法院裁决书名称。以上四种选项如有文号需填写相应文号。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调整事项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更新,更新完成前银行按以上方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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